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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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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行政院 111 年 4 月 14 日院授主預字第 1110101141 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 訓練或講習相關費用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訓練或講習期間,訓練機構應視需要供膳,並視課程安排及受訓人員之路程 遠近、往返交通情況,提供必要之住宿,若無住宿設備者,應洽借或委託其 他訓練機構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住 宿。

三、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規定,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與訓練地點間之交通費及住宿費之情形如 下:

(一)交通費: 1.訓練或講習前後之起、返程日。 2.訓練或講習期間因訓練機構未提供住宿而須每日往返。但補助數額不得超 過該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 3.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返回處理。

(二)住宿費:訓練機構未依第二點規定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路程與訓練或講 習期間之假日)。

四、受訓人員應本誠信原則申請交通費或住宿費之補助。訓練機構已提供交通工 具或住宿者,不予補助。

五、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 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活動,有關往返交通費及住宿費,均比照第三點及 第四點規定辦理。

六、各機關基於業務或其他因素考量,得於本要點規定範圍內,自行訂定規定核 酌辦理。

七、本要點修正生效後,訓練或講習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期間適 用舊規定,於新規定期間適用新規定。

八、國營事業及非營業基金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之費用補助,準用本要 點之規定。 各級地方政府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自行訂定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 費用補助規定;其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