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萬興國小學生校園行動載具暨視聽娛樂電子器材使用規範
壹、依據:一、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
二、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
貳、規範要旨
一、避免學生使用校園行動載具等電子相關器材而使學習分心。
二、減少學生之間相互比較炫耀心態影響學習。
三、避免學生遭受到不必要電磁波傷害身體。
四、減少學生損傷視力與聽力的因子。
五、提供特殊需求學生之合理使用規範。
參、規範要項
一、校園行動載具:
(一)定義:本規範之校園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之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本校禁止學生攜帶校園行動載具到校,若因特殊情形有攜帶之必要者,請家長先向導師申請並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如附件),同意學生遵守上課期間(進入校園後)不得使用校園行動載具,放學才能開機使用為原則。違者依違反校園安寧、擾亂上課秩序處理,行動載具並由老師或學校暫時代管。上課期間家長若有急事要聯絡學生,請電8682759代為連絡轉達。
(三)學務處印製『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申請書』,有需要使用校園行動載具之同學,均需填寫申請書,完成申請程序後再送至訓育組。
(四)校園行動載具持有者應妥善保管、有關損壞、遺失,概與學校無關,完全由持有者自行負責。
二、視聽娛樂電子器材:
(一)定義:包含mp3、mp4、數位相機、電動玩具、隨身聽…等視聽娛樂電子器材。
(二)使用規定:以上器材一律禁止攜帶至學校,若有特殊情形需向教師報備,經同意後方可攜帶至學校。
肆、違規處置
一、第一次違規:校園行動載具交給任課教師(學務處)暫時保管,當天放學歸還學生並發給違規事件通知書(含家長回條)通知家長。
二、第二次違規:校園行動載具由教師(學務處)暫時保管,發家長通知單(含家長回條),由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三、第三次違規:校園行動載具由教師(學務處)暫時保管,發家長通知單(含家長回條),由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並取消申請資格,不得再攜帶。
伍、本規範經109年7月8日校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彰化縣萬興國小學生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申請書
年 班 座號 學生姓名
因為(請說明):
必須攜帶校園行動載具到校,以方便家長聯絡。本人將遵守相關規定,倘不慎遺失或損壞,後果自行負責。
申請人確實遵守:
ㄧ、將本申請書送至訓育組。
二、在校期間將行動載具關機,放學後才可開機。上課時間有急事,請家長撥打學校專線(04)8682759。
三、未申請或申請後違反規定或使用規範,依違反校園安寧、擾亂上課秩序處理。
1.申請後違規使用,初犯者行動載具由學校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第二次再犯取消攜帶行動載具資格。
2.未申請而違規使用,經勸導無效者一律由學校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四、行動載具應隱密收藏,校內遺失自行負責,亦不可以行動載具當作訂外食,對外聯絡違反校規之行為,也不得因行動載具問題,引起同學之間糾紛。
班級導師簽章:
學生家長簽章:
家長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申請書請送回訓育組
家長通知書
學 生:__________
事 項:違反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違規處置:第____次違規
規範要項
一、校園行動載具:
(一)本校禁止學生攜帶校園行動載具到校,若因特殊情形有攜帶之必要者,請家長先向導師申請並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如附件),同意學生遵守上課期間(進入校園後)不得使用校園行動載具,放學才能開機使用為原則。違者依違反校園安寧、擾亂上課秩序處理,行動載具並由老師或學校暫時代管。上課期間家長若有急事要聯絡學生,請電8682759代為連絡轉達。
(二)學務處印製『校園行動載具申使用申請書』,有需要使用校園行動載具之同學,均需填寫申請書,完成申請程序後再送至訓育組。
(三)校園行動載具有者應妥善保管、有關損壞、遺失,概與學校無關,完全由持有者自行負責。
二、視聽娛樂電子器材:
(一)定義:包含mp3、mp4、數位相機、電動玩具、隨身聽…等視聽娛樂電子器材。
(二)使用規定:以上器材一律禁止攜帶至學校,若有特殊情形需向教師報備,經同意後方可攜帶至學校。
違規處置
一、第一次違規:校園行動載具交給任課教師(學務處)暫時保管,當天放學歸還學生並發給違規事件通知書(含家長回條)通知家長。
二、第二次違規:校園行動載具由教師(學務處)暫時保管,發家長通知單(含家長回條),由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三、第三次違規:校園行動載具由教師(學務處)暫時保管,發家長通知單(含家長回條),由家長或監護人領回,並取消申請資格,不得再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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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通知書回條
學 生:____年____班 姓名:_______________
事 項:違反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違規處置:第____次違規
家長簽名: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