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11-20 15:38:08 點閱:238
彰化縣萬興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7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9年8月27日修訂
應依校園安全處理機制通知學務處,並由該處確實依據法令規定,於24小時內向市府教育局通報;另由輔導處(室)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校申請調查或檢舉。(註:本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其以口頭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由本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其以書面為之者,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前項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所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轄學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本校並應派代表參與其調查。
前項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無者,應請其將調查報告以書面通知本校及申請人知悉。
單位。收件後,除有性平法第29條第2項所定事由外,應於3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性平法第29條第2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3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依照性平會組織章程辦理。
倘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案件,經性平會認定本校非屬事件管轄學校者,應將該案件於7個工作日內,由學務處以書面移送其他事件管轄學校,並通知當事人。
理。前項申請調查或檢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本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1次為限。
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本校另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視同檢舉,由校長擔任檢舉人,並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
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須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前項性霸凌事件由本校「防治霸凌因應小組」,依據本規定各條各款事項比照辦理。
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雙方當事人分屬本校及其他學校時,應分別有本校及其他學校擔任代表。
主責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前項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同意於調查日予以公差(假)登記。
本校外聘調查小組人員之出席費等相關費用,得以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不足額部分得依據防治準則第35條規定,由學務處以書面向市府教育局申請酌予補助。
須符合下列之一:
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市府教育局備查: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稱必要之處置,須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方得執行。
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就該事件仍應依本規定為調查處理。前稱協助
內容如下: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及適當之協助。
本校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至校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
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結果。
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列規定辦理:
行為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性平法第32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則依行為人之身分,向本校相關單位(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提出懲處建議;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一併懲處。
經調查報告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作適當之懲處。
該調查結果除有司法機關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安全之考量者,不得以公開。
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本校為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
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二項第一款之處置,由本校學務處執行懲處,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
為人之配合遵守。
第二項第二款之處置,由本校輔導室協助規劃執行,並督導行為人配合遵守。
第二項第第三款之處置,由本校教務處協助規劃執行,並督導行為人配合遵守。
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由學務處負責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員工部份)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內容應限於
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姓名及
職稱或學籍資料。
行為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依行為人之身分向市府教育局或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本校受理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辨識身分之資料,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
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前開二項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據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相關單位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以確保所做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或向教育處申請補助。
附件一
彰化縣萬興國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
處理程序暨通報之權責分工表
事 項 |
負責單位 |
注 意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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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申訴、受理 |
學務處/詹雯茜主任 訓育組/陳喬楷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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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報 |
校安中心通報系統 |
學務處/詹雯茜主任 訓育組/陳喬楷組長
輔導室/許滄德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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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安中心系統通報及填寄回復表 2.應以密件處理 |
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1.電話 2.傳真 3.電子信箱;應以密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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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或申復行政協調 |
性別平等委員會 |
性平會應依法組成小組調查處理,完成報告及處理建議後交學校依相關法令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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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處理 |
由校長啟動危機 處理小組機制 吳貴枝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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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家長/監護人(家內亂倫及家暴事件除外) 2.危機介入(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 3.依危機處理流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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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關 |
單一發言窗口 教務處/范承英主任 學務處/業志典主任 總務處/洪幸如主任 輔導室/許滄德主任 |
1.由校長指定專人對外發言(可參考危機處理時應注意的溝通原則) 2.建立單一窗口,紀錄處理過程並主動回應媒體及回報教育處(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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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 |
輔導室工作團隊 許滄德主任 輔導教師蔡玉玲 輔導教師蔡惠儒 |
一、輔導對象: 1.受害者 2.加害者 3.其他相關人員(如當事人同儕或親友) 二、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聯繫 三、依輔導轉介流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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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或申復之執行 |
學務處/詹雯茜主任 訓育組/陳喬楷組長 |
事件經學校調查處理確定屬實者,學校應自行或移送權責機關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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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之檔案管理及追蹤輔導 |
輔導室工作團隊 許滄德主任 輔導教師蔡玉玲 輔導教師巫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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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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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萬興國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書 密件
類別 |
□性侵害事件 □性騷擾事件 □性霸凌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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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料 |
□被害人 |
□檢舉人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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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填寫 被害人姓名: 與被害人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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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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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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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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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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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或就學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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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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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所 |
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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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實內容 |
行為人姓名 (加害人) |
□不詳 |
行為人服務或就學單位 |
□知悉─單位名稱: 聯絡電話: □無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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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於 □ 不曾 |
年 月 日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其他方式,向 提出 □調查申請 □報案 □訴訟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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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時間 |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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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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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發生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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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事項 |
(申請人對處理的期待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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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據 |
(請條列附件,並檢附之;無者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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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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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學校性平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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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
----------------------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請人免填,由接獲申請單位自填)------------------------
收件單位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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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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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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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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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申訴時間 |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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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申請人認為無誤。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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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收件人員須熟讀備註 1.本申請書填寫完畢後,「收件單位」應影印1份予申請人留存。 2.本申請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3.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調查處理,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 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4.在申請程序中,申請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請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 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學校性平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