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9-05 14:41:52 點閱:117
彰化縣二林鎮萬興國民小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113年9月2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一、 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措施與處理機制,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依性平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學校、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之定義如下:
(一) 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
(二)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 職員、工友:指前目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人員、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 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 本規定依性平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校園性別事件之定義如下::指事件之一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為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為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 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四、 本規定依性平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性別認同定義為::指人人對自歸屬屬性別之認 及接受。
五、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一) 校園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 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一) 針對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二)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三)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 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 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六、 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並採取下列措施:
第二章校園安全規劃
七、 本校為防治校園性別事件,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為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八、 本校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前項檢視說明會,本校得採電子化會議為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周 。
本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第三章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九、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十、 學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五項規
定辦理;事件之一為為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者,並適用性平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指教導或提供學生專業 能、提供實務訓練及指導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
本校 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性平法適用範圍者,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本校 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四章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十一、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 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十二、 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五章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十三、 性平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校園性別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十四、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屬本校者,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本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十五、 本校為事件管轄學校,行為人現所屬學校非本校時,應以書面通 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本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十六、 本校為事件管轄學校,行為人為他校專任教師時,應以書面通 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本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依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十七、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十八、 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十九、 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二十、 依性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校長、教職員工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有終身或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校園性侵害以外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必要時應依相關法規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他人為學生,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相當者,準用之。
前項校長、教職員工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二十一、 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本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本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一) 二人以上被害人。
(二) 二人以上行為人。
(三) 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
(四) 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五) 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六) 本校應於接獲申請或檢舉調查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二十二、 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其收件單位為學生事務處,其相關資訊如下:
(一) 電話:04-8682759 分機103
(二) 傳真:04-868-2850
(三) 電子郵件:dicya23.ch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