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文為鼓勵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相關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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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3-30 19:02:06  點閱:788


1.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2.檢附勞動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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